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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招标时,应当提交建筑工程造价概算表。

更新时间:2017 年 7 月 5 日

根据 2014 年 6 月 4 日颁布的《建筑业法》等部分修改法(2014 年第 55 号法),《公共工程适当招标和合同促进法》(2000 年法)第 127 号)是修订后,作为防止倾销令的措施(根据合同费用的金额,通常无法预期公共工程的适当建设,阻止签订合同),建筑公司,在申请影响公共工程投标的情况下,我们应该提交列出投标金额明细的文件,无论金额如何。

请注意,该市还需要为施工招标提交施工成本估算细目,该细目将于 2015 年 4 月 1 日之后公布。

目标建设

2015 年 4 月 1 日后进行公示或提名并投标的建设项目,需提交工程造价概算明细表。
但是,基于单价合同的项目不包括在目标建设中。

如何提交

请通过电子投标服务将工程造价估算明细文件与投标文件一起输入。

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稻城市总务部总务合同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 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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