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總帳卡的繼續使用
更新時間:2013 年 10 月 10 日
根據 2012 年 7 月 9 日居民基本總帳法的修改,即使您搬到其他城市,您也可以通過申請繼續使用來繼續使用居民基本總帳卡(居民基本總帳卡)。
可以申請繼續使用的人
- 獲得居民登記卡的人或屬於同一家庭的人
- 領取證件人的法定代表人(須出示戶籍複印件或外國政府機構發行的出生證明等證明法定代表人資格的文件。)
- 任意代理人(需要指定代理人的通知)
申請方法
請在入住時或提交入住通知後 90 天內,在櫃檯申請繼續使用。屆時,您需要驗證住戶登記卡上的 PIN 碼。如果同一家庭的某人申請,請詢問他們的 PIN 號碼。
注意:您的 PIN 碼經過驗證後,您將能夠在新的城市、行政區、城鎮或村莊繼續使用它。另外,如果您的住戶登記證有照片,請在背面寫上您的新地址。
附註:如果您希望透過自願代理人申請繼續辦理,請將《詢問表》發送給居民登記證的領取人。
很重要的一點
- 在下列情況下,無法執行繼續使用處理。
(1) 從遷入新地址起滿 14 天 (2) 從搬出通知書上規定的搬出日期起已滿 30 天 (3) 從搬入通知書起已過了 90 天日期。 - 如果您忘記密碼或無法驗證您的賬戶,您將需要重置密碼,之後您將需要繼續使用服務(重置密碼是有條件的。詳情請聯繫以下部門:下面收費。請給我)。
- 假日營業所等居民基本總帳網絡系統(居民基本總帳網絡系統)停止運行時,將無法繼續使用該服務。
- 卡內電子憑證不可辦理繼續使用。需要電子證明書時,請取得個人編號卡。
申請受理處
- 市政府一樓市民課
- 平尾辦事處
- 若葉台分公司(i Plaza 1F)
申請受理日期和時間
上午 9:00 至下午 4:30(僅限工作日)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市民部市民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