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基本总帐卡的继续使用
更新时间:2013 年 10 月 10 日
根据 2012 年 7 月 9 日居民基本总帐法的修改,即使您搬到其他城市,您也可以通过申请继续使用来继续使用居民基本总帐卡(居民基本总帐卡)。
可以申请继续使用的人
- 获得居民登记卡的人或属于同一家庭的人
- 领取证件人的法定代表人(须出示户籍复印件或外国政府机构发行的出生证明等证明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文件。)
- 任意代理人(需要指定代理人的通知)
申请方法
请在入住时或提交入住通知后 90 天内,在柜台申请继续使用。届时,您需要验证居民登记卡上的 PIN 码。如果同一家庭的某人申请,请询问他们的 PIN 号码。
注意一旦您的 PIN 码经过验证,您将能够在新的城市、行政区、城镇或村庄继续使用它。另外,如果您的居民登记证有照片,请在背面写上您的新地址。
注:如果您希望通过自愿代表申请继续办理,请将查询表发送给居民登记证的领取人。
很重要的一点
- 在下列情况下,无法执行继续使用处理。
(1) 从迁入新地址起满 14 天 (2) 从搬出通知书上规定的搬出日期起已满 30 天 (3) 从搬入通知书起已过了 90 天日期。 - 如果您忘记密码或无法验证您的账户,您将需要重置密码,之后您将需要继续使用服务(重置密码是有条件的。详情请联系以下部门:下面收费。请给我)。
- 假日营业所等居民基本总帐网络系统(居民基本总帐网络系统)停止运行时,将无法继续使用该服务。
- 卡内电子凭证不可办理继续使用。需要电子证明书时,请取得个人编号卡。
申请受理处
- 市政府一楼市民科
- 平尾办事处
- 若叶台分公司(i Plaza 1F)
申请受理日期和时间
上午 9:00 至下午 4:30(仅限工作日)
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市民部市民科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
电话:042-378-2111 传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