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使用居民基本台账卡
根据2012年7月9日的居民基本台账法修正,即使迁移到其他市区町村,通过申请继续使用,也可以继续使用居民基本台账卡(住基卡)。
可以申请继续使用的人
- 持有居民基本卡的本人或属于同一家庭的人
- 领取的本人法定代理人(需要出示户籍誊本或外国政府机构等发出的出生证明等证明法定代理人资格的文件)
- 任意代理人(代理人选任届是必要的)
-
委任状相关格式
申请表下载页面「代理人任命通知相关」
申请方法
请在迁入时或迁入登记后90天内到窗口申请继续使用。在此期间,需要验证居民卡的密码。如果同一家庭的成员申请,请提前向本人询问密码。
- 注意 通过验证密码,可以在迁入地市区町村继续使用。此外,对于带有“照片”的居民基本卡,背面将会写上新的地址。
- 注意 如果由任意代理人申请继续处理,将向持有居民基本卡的本人邮寄“查询书兼回答书”,以确认继续使用的意愿。详细信息请咨询转入地的市区町村。
注意事项
- 如果符合以下情况,将无法进行续用处理。
- 如果您在新地址居住超过14天
- 从转出申报中申报的转出预定日期起超过30天的情况
- 从迁入登记日起经过90天的情况
- 如果忘记了密码等无法进行验证,则需要重新设置密码,之后将进行继续使用处理(重新设置密码有条件。有关详细信息,请联系以下负责部门)。
- 在假日开庁时等,居民基本台账网络系统(住基网)未运行的情况下,无法进行持续使用处理。
- 关于卡内的电子证书,无法进行持续使用处理。需要电子证书的请获取个人号码卡。
申请受理地点
- 市政府1楼市民课
- 平尾办事处
- 若叶台办事处(i广场1楼)
申请受理日期和时间
上午9点到下午4点30分(仅限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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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此页面的咨询
稻城市 市民部 市民课
〒206-8601 东长沼2111号
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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