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占用公共财产的许可(水道、非认证道路等)
更新日期:2014 年 9 月 1 日
公共财产许可证申请程序
在水道或非法定道路(道路法不适用)等公共财产的场地上占用、建造、改建或拆除建筑物、调整水流等时(例如在(水道等)请向市政府提交“占用公共财产许可申请书”。
创建申请表时请检查填写说明。
制作申请表时的注意事项
申请占用与连接水管或下水道管道相关的公共财产的许可时,申请表上必须事先加盖连接设施管理者的确认印章。
如果您正在申请占用公共财产的供水管和污水管的许可,则需要分别提交申请,因此请分别填写申请。
变更程序
如果您想变更已获得许可的事项,请提交《公共财产占用许可等变更申请书》。
更新许可期限时,请提交《占用公共财产等许可期限更新申请书》。
职位继承
因继承或合并而继承获得占有等许可的人的身份的人,必须在继承之日起 30 天内向市提交“身份继承申报书”。
权利、贷款和抵押品转让的批准
获得入住等许可的人原则上不得将基于入住等的权利转让、转租或抵押给第三方,但通过他人转让基于许可等的权利时房地产销售等。请向市政府提交“权利转让等批准申请书”。
申请表
可能的程序日期和时间
开放日上午 8:30 至下午 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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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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