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期檢查
更新日期:2021 年 4 月 26 日
有害物質設施的維護與管理
所有危險物質設施的所有者有義務維持其位置、結構和設備的技術標準,並必須經常自行檢查其危險材料設施。
此外,下列有害物質設施的業主應定期進行檢查,建立檢查記錄,並保存一定期限。 (雖然沒有義務向消防部門報告,但您可能會被要求提交這些資料。)
有針對性的危險物質設施 | 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質的數量等 |
---|---|
製造工廠 | 指定數量10倍以上的物品或地下儲罐 |
室內儲藏室 |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50個或以上 |
室外儲槽儲存 |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200個或以上 |
戶外儲存 |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0個或以上 |
地下儲槽 | 全部 |
移動儲罐 | 全部 |
加油處 | 那些有地下儲槽的 |
中轉處理中心 | 全部 |
綜合處理辦公室 | 指定數量10倍以上的物品或地下儲罐 |
(註)以下有害物質設施除外。
- 依礦山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有安全規定之危險品設施
- 依爆炸物管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建立危害預防制度的危險物品處理設施。
- 綜合處理中心,僅將規定數量的倍數為 30 以下且閃點為 40 度以上的第 4 類危險物質重新填充到容器中。
- 中轉裝卸設施中,管道長度超過15公里,與管道相關的最大常壓為0.95MPa以上,且管道長度為7公里以上且少於15公里的設施。
定期檢查記錄表
關於制定有關製造設施定期檢查等的指導方針(PDF:196KB)
設施相關
請以上述文件為封面,並附上各設施、設備的檢查清單。
一般處理區域(使用鍋爐、燃燒器等消耗危險物質的設施)(PDF:237KB)
設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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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消防本部預防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稻城消防署)
電話:042-377-7119 傳真:042-37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