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定期檢查
更新時間:2021 年 4 月 26 日
危化品設施維護管理
所有有害物質設施的所有者等有義務保持其位置、結構和設備的技術標準,並且必須經常對有害物質設施進行檢查。
此外,如下所示的有害物質設施的所有者等有義務進行定期檢查,創建檢查記錄並在一定期間內保存。 (沒有義務通知消防部門,但可能會要求您提交這些材料。)
危險品設施覆蓋 | 儲存或處理的有害物質的數量等 |
---|---|
磨 | 指定數量為 10 的倍數或更多的物品,或帶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
室內儲物 | 指定數量的 150 倍或以上 |
室外儲罐 | 指定數量的 200 的倍數或更多 |
室外存儲 | 指定數量的 100 倍或更多 |
地下儲罐 | 全部 |
移動儲罐 | 全部 |
加油站 | 與地下水箱 [2006.01] |
中轉辦理處 | 全部 |
一般處理辦公室 | 指定數量為 10 的倍數或更多的物品,或帶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
(備註) 不包括下列有害物質設施
- 依礦山安全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設置安全規程之危險品設施
- 依爆炸物管制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設有危害防範規則之危險品設施
- 僅將指定數量的倍數為 30 以下且閃點為 40 度或更高的第 4 類有害物質重新裝入容器的一般處理場所。
- 中轉裝卸站中,管長超過15km,最大工作壓力0.95MPa及以上,管長7km以上15km以下的
定期檢驗記錄表
設施關係
請將上述文件作為封面,並附上每個設施和設備的檢查表。
一般處理場所(鍋爐、燃燒器等危險品消耗設施)(PDF:237KB)
設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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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消防本部防備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稻城消防署)
電話:042-377-7119 傳真:042-37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