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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生地震等狀況時危險物品的暫時儲存與處理

更新日期:2024 年 4 月 1 日

發生地震等狀況時危險物品的暫時儲存與處理

如果危險物質設施因地震或其他災害而受損,則可能需要以與平常不同的方式儲存和處理危險物質。地震時危險物品的臨時保管、臨時處理(消防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可以透過事前諮詢、辦理手續、電話申請等方式進行批准。可以做。

可能的例子

・ 桶內燃料的儲存和處理等 ・ 從儲存設備中去除有害物質 ・ 使用移動式油箱儲存設施等進行加油和潤滑 ・ 使用便攜式加油設備和移動式油箱儲存設施為車輛加油 - 儲存消毒酒精室外或室內避難所等。

關於手續

關於手續

發生地震等時的處理方法
註:發生地震等情況或消防局認為有必要時,可透過電話等方式申請。

(1) 發生地震等時,計劃暫時保管或臨時處理危險物品的企業等,請向消防局諮詢詳細情況。
(2) 企業等應事先協商制定實施計劃,並提交給消防局。
(三)消防局對提交的實施方案確認內容後予以受理。
(四)地震等災害發生後,經營場所等必須致電或親臨消防部門,依實施計畫申請實施。
發生地震等時,消防局認為有必要時,可透過電話等方式提出申請。
(五)消防局確認實施方案內容並及時批准。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消防本部預防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稻城消防署)
電話:042-377-7119 傳真:042-37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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