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定期检查
更新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
危化品设施维护管理
所有有害物质设施的所有者等有义务保持其位置、结构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并且必须经常对有害物质设施进行检查。
此外,如下所示的有害物质设施的所有者等有义务进行定期检查,创建检查记录并在一定期间内保存。 (没有义务通知消防部门,但可能会要求您提交这些材料。)
危险品设施覆盖 | 储存或处理的有害物质的数量等 |
---|---|
磨 | 指定数量为 10 的倍数或更多的物品,或带有地下储罐的物品 |
室内储物 | 指定数量的 150 倍或以上 |
室外储罐 | 指定数量的 200 的倍数或更多 |
室外存储 | 指定数量的 100 倍或更多 |
地下储罐 | 全部 |
移动储罐 | 全部 |
加油站 | 与地下水箱 [2006.01] |
中转办理处 | 全部 |
一般处理办公室 | 指定数量为 10 的倍数或更多的物品,或带有地下储罐的物品 |
(备注) 不包括下列有害物质设施
- 依矿山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设置安全规程之危险品设施
- 依爆炸物管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设有危害防范规则之危险品设施
- 仅将指定数量的倍数为 30 以下且闪点为 40 度或更高的第 4 类有害物质重新装入容器的一般处理场所。
- 中转装卸站中,管长超过15km,最大工作压力0.95MPa及以上,管长7km以上15km以下的
定期检验记录表
设施关系
请将上述文件作为封面,并附上每个设施和设备的检查表。
一般处理场所(锅炉、燃烧器等危险品消耗设施)(PDF:237KB)
设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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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消防本部防备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稻城消防署)
电话:042-377-7119 传真:042-37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