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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检查

更新时间:2021 年 4 月 26 日

有害物质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所有危险材料设施的所有者有义务维持其位置、结构和设备的技术标准,并必须经常自行检查其危险材料设施。
此外,下列有害物质设施的业主应定期进行检查,建立检查记录,并保存一定期限。 (虽然没有义务向消防部门报告,但可能会要求您提交这些材料。)

设施须接受定期检查
有针对性的危险材料设施 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质的数量等
制造工厂 指定数量10倍以上的物品或地下储罐
室内储藏室 指定数量的倍数为150个或以上
室外储罐储存 指定数量的倍数为200个或以上
户外储存 指定数量的倍数为100个或以上
地下储罐 全部
移动储罐 全部
加油处 那些有地下储罐的
中转处理中心 全部
综合处理办公室 指定数量10倍以上的物品或地下储罐

(注)以下有害物质设施除外。

  • 依矿山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一项规定有安全规定之危险品设施
  • 依照爆炸物管制法第二十八条第一项规定建立危害预防制度的危险品处理设施。
  • 综合处理中心,仅将规定数量的倍数为 30 以下且闪点为 40 度以上的第 4 类危险物质重新填充到容器中。
  • 中转装卸设施中,管道长度超过15公里,与管道相关的最大常压为0.95MPa以上,且管道长度为7公里以上且不足15公里的设施。

定期检查记录表

设施相关

请以上述文件为封面,并附上各设施设备的检查清单。

设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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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稻城市消防本部预防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稻城消防署)
电话:042-377-7119 传真:042-37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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