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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危險品

更新日期:2015 年 3 月 6 日

有關危險物質儲存和處理等的規定

在對改善社會生活做出巨大貢獻的各種化學物質中,有些也被稱為有害物質。
這些化學物質具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特性,火災風險較高,如果處理不當,還有發展成為重大災害的潛在危險。
稻城市消防課程從防火的角度對有害物質的儲存和處理進行管理。

危險物質的特性

《消防法》將具有高火災風險的物品列為危險材料。具體而言,危險材料是指具有以下任何特性的液體或固體。

  1. 它是易燃的。
  2. 具有點燃或爆炸的性質。
  3. 燃燒時很難撲滅。
  4. 幫助其他物質燃燒或爆炸。
  5. 與空氣或水發生反應,點燃或產生易燃氣體。

您周圍的危險物品

以我們周圍的危險物質為例,用作汽車和暖氣設備燃料的汽油和煤油屬於《消防法》定義的危險物質類別。另外,根據成分的不同,稀釋劑、塗料、殺蟲劑等也可能被歸類為有害物質。

危險物品法規概述

《消防法》一般禁止儲存或處理超過規定數量的有害物質,並且當儲存或處理超過規定數量的有害物質時,必須在獲得消防部門總部許可的設施中進行。必須按照既定的技術標準進行。
按此處了解指定數量。

此外,即使有害物質的數量低於規定量,如果儲存或處理超過規定量的五分之一,則必須將該設施作為少量儲存和處理設施通知消防部門。 (危險品相關申請表請點選此處。)

監理概覽
數量

位置、結構、設備

通知 儲存和處理標準
超過指定數量 受消防法監管 需要許可 受消防法監管

指定數量的1/5以上但小於指定數量

受條例規管 需要 受條例規管
少於規定數量的1/5

無規定

不必要 受條例規管

如果您打算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請提前諮詢消防局。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消防本部預防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稻城消防署)
電話:042-377-7119 傳真:042-37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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