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危險品
更新時間:2015 年 3 月 6 日
危險品儲存和處理規定
在對改善社會生活做出巨大貢獻的各種化學物質中,有些也被稱為有害物質。
這些化學物質具有對人體有害的化學特性,火災風險較高,如果處理不當,還有發展成為重大災害的潛在危險。
稻城市消防課程從防火的角度對有害物質的儲存和處理進行管理。
危險品的特性
《消防法》將具有高度火災危險性的物品規定為危險品,具體而言,具有下列任何一種性質的液體或固體均稱為危險品。
- 易燃。
- 具有易燃或易爆特性。
- 燃燒難熄。
- 幫助其他材料燃燒或爆炸。
- 與空氣或水反應點燃或產生可燃氣體。
我們身邊的危險品
作為汽車和取暖器燃料的汽油和煤油屬於《消防法》規定的危險品。此外,根據成分的不同,稀釋劑、油漆、殺蟲劑等可能屬於有害物質類別。
危險品法規概述
《消防法》一般禁止儲存或處理超過指定數量的危險物品,據說必須按照即將製定的技術標准進行。
單擊此處了解指定數量。
此外,即使危險物質的數量低於規定量,如果您儲存或處理超過規定量的五分之一,則必須將其作為危險物質的小容量儲存設施通知消防部門。 (危險品相關申請表請點擊此處。)
數量 | 位置/結構/設備 |
通知 | 存儲處理標準 |
---|---|---|---|
指定數量或以上 | 受消防法管制 | 需要許可 | 受消防法管制 |
指定數量的 1/5 或更多或少於指定數量 |
受法令規管 | 需要 | 受法令規管 |
少於指定數量的 1/5 | 無規定 |
不必要 | 受法令規管 |
儲存或處理危險物品時,請事先諮詢消防部門。
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消防本部防備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稻城消防署)
電話:042-377-7119 傳真:042-377-0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