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灾时等危险物品的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
由于地震等原因,危险物品设施可能会遭受损害,这可能需要与平常时不同的危险物品储存和处理。在这种地震期间的危险物品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消防法第10条第1项但书)可以通过事先协商和办理手续,进行电话等方式申请并获得批准。
预期的例子
- 通过油桶等进行燃料的储存和处理
- 从危险物品储存设备中提取危险物品
- 移动油罐储存所等的加油・注油等
- 使用可移动加油设备和移动罐储存所为车辆加油
- 避难所等的户外或室内消毒用酒精的储存等
关于手续

- 在震灾等情况下计划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危险物品的企业等,应与消防署进行事前协商。
- 企业等根据事前协商,制定实施计划并提交给消防局。
- 消防局将在确认内容后接受提交的实施计划。
- 在震灾等发生后,企业等需通过电话或亲自到消防署申请按照实施计划进行实施。
此外,电话等方式的申请仅在发生震灾等情况下,并且消防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才可进行。 - 消防局将确认实施计划的内容,并迅速进行批准。
为了使网站更好,请告诉我们您对页面的反馈。
关于此页面的咨询
稻城市 消防总部 预防课
〒206-0802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番地(稻城消防署)
电话号码:042-377-7119 传真号码:042-377-0119
稻城市 消防总部 预防课的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