震灾时等危险物品的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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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440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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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地震等原因,危险物品设施可能会遭受损害,这可能需要与平常时不同的危险物品储存和处理。在这种地震期间的危险物品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消防法第10条第1项但书)可以通过事先协商和办理手续,进行电话等方式申请并获得批准。

预期的例子

  • 通过油桶等进行燃料的储存和处理
  • 从危险物品储存设备中提取危险物品
  • 移动油罐储存所等的加油・注油等
  • 使用可移动加油设备和移动罐储存所为车辆加油
  • 避难所等的户外或室内消毒用酒精的储存等

关于手续

插图:震灾时的手续
注释:通过电话等方式申请,仅在发生震灾等情况时,并且消防总部认定为必要时,方可进行。
  1. 在震灾等情况下计划临时储存和临时处理危险物品的企业等,应与消防署进行事前协商。
  2. 企业等根据事前协商,制定实施计划并提交给消防局。
  3. 消防局将在确认内容后接受提交的实施计划。
  4. 在震灾等发生后,企业等需通过电话或亲自到消防署申请按照实施计划进行实施。
    此外,电话等方式的申请仅在发生震灾等情况下,并且消防总部认为有必要时才可进行。
  5. 消防局将确认实施计划的内容,并迅速进行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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