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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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446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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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物品设施的维护管理

所有危险物设施的所有者等有责任维持其位置、结构及设备的技术标准,并且必须定期自行检查危险物设施。
此外,以下所示的危险物设施的所有者等有义务定期进行检查,制作检查记录,并在一定期限内保存这些记录。(虽然没有向消防署报告的义务,但可能会被要求提交这些资料。)

定期检查实施对象设施
适用的危险物品设施 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数量等
生产地点 指定数量的倍数大于等于10或具有地下储罐的物品
室内储藏室 指定数量的倍数为150以上
户外储罐储存所 指定数量的倍数大于等于200
户外储藏所 指定数量的倍数大于等于100
地下油罐储存所 所有
移动罐储存所 所有
加油站 拥有地下油罐的设施
转送处理所 所有
一般处理所 指定数量的倍数大于等于10或具有地下储罐的物品

(备注)以下危险物品设施除外

  • 根据矿山安全法第19条第1款的规定设定的安全规程的危险物设施
  • 根据火药类取缔法第28条第1项的规定制定的危害预防规程的危险物设施
  • 仅限于指定数量的倍数在30以下,并且闪点在40度以上的第四类危险物品的容器更换一般处理场所
  • 在转移处理所中,管道延长超过15公里的,以及管道的最大常用压力为0.95MPa以上,并且管道延长在7公里以上15公里以下的

定期检查记录表

设施相关

请将上述文件作为封面,并附上各设施及各设备的检查表。

设备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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