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数量
“指定数量”是指
消防法规定的危险物品根据其危险性和性质,分别设定了指定数量,这个数量成为危险物品监管的标准。
危险物品的储存或处理量在达到指定数量的五分之一或指定数量时,所受的监管会有所不同,请注意。
- "指定数量以上"→危险物品设施(消防法规定)
- “指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上,少于指定数量”→少量危险物品储存处理所(由市镇条例规定)
- “指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下”→根据市镇条例,规定了储存和处理的遵守事项。
主要危险物品的指定数量如下
- 汽油 200升
- 乙醇,甲醇 400升
- 柴油、轻油 1000升
- 重油 2000升
如需了解其他具体物品的指定数量,请联系消防局。
在同一地点储存或处理多种危险物品的情况
储存或处理的每种危险物品的数量,除以每种危险物品的指定数量后得到的值的总和,必须是该地点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品的指定数量的倍数。
例如:储存20升汽油和200升煤油的情况
- 汽油储存量20升÷汽油指定数量200升=0.1
- 灯油的储存量200升÷灯油的指定数量1000升=0.2
总计为,(1)+(2)=0.3。
因此,"指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指定数量以下",将受到少量危险物品储存处理所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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