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物品
关于危险物品的储存和处理等的规定
在各种对社会生活有重大贡献的化学物质中,有一些被称为危险物质。
这些化学物质具有对人体有害或火灾危险性高等化学特性,一旦处理不当,潜在地会发展成大灾害。
稲城市市长消防预防课从火灾预防的角度对危险物质的储存和处理等进行监管。
危险物品的特性
消防法规定,对火灾具有高危险性的物品作为危险物品进行管制,具体来说是指液体或固体,具有以下任一性质的物品称为危险物品。
- 具有易燃性。
- 具有着火或爆炸的性质。
- 燃烧后难以扑灭。
- 助燃其他物质的燃烧或爆炸。
- 与空气和水反应会引发火灾或产生可燃气体。
周围的危险物品
我们周围的危险物品的例子包括作为汽车和取暖设备燃料的汽油和灯油,这些都属于消防法规定的危险物品。此外,根据成分,稀释剂、涂料、杀虫剂等也可能属于危险物品。
危险物品管理概述
根据消防法,通常禁止储存或处理指定数量以上的危险物品,储存或处理指定数量以上的危险物品时,必须在获得消防总部许可的设施中,按照政令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
有关指定数量的详细信息,请查看以下链接。
此外,即使是指定数量以下的危险物品,如果储存或处理的数量超过指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也需要向消防署提交作为少量危险物品储存处理所的申请。(有关危险物品相关的申请表格,请查看以下链接。)
数量 |
位置・结构・设施 |
报告 | 储存处理的标准 |
---|---|---|---|
指定数量以上 | 消防法的规定 | 需要许可 | 消防法的规定 |
指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上 |
条例规定 | 必要 | 条例规定 |
指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下 |
无规制 |
不要 | 条例规定 |
如需储存或处理危险物品,请事先咨询消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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