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2021 年 8 月 4 日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 30 條第 1 項,受影響者必須通過直轄市市長通知都道府縣知事。
四親以內的子女以外的子女與行使親權的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分離,在自己家中(包括單人家庭)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嬰兒 1 個月). 故意讓他們同居或連續同居 2 個月以上 (嬰兒 20 天以上)
關於同居兒童的申報書(PDF:110KB)
關於同居兒童的解除的申報書(PDF:57KB)
稻城市兒童家庭支援中心 3F, 2115-2 Higashi-Naganuma, Inagi City 電話:042-378-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