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21 年 8 月 4 日
根据儿童福利法第 30 条第 1 项规定,受影响者必须通过市町村长向都道府县知事报告。
四亲等以内亲属以外的子女与未成年人的亲权人或者监护人分居,允许在自己家庭(含单人家庭)与该子女共同生活三个月以上(自愿与孩子共同生活的人,或连续与孩子共同生活2个月以上(婴儿20天以上)的人
有关同居儿童的通知表(PDF:110KB)
关于解除同居子女的通知书(PDF:57KB)
稻城市儿童家庭支援中心课 稻城市东长沼 2115-2 3 楼 电话:042-378-63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