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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同居兒童的通知

更新日期:2021 年 8 月 4 日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 30 條第 1 項,受影響者必須通過直轄市市長通知都道府縣知事。

目標聽眾

四親以內的子女以外的子女與行使親權的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分離,在自己家中(包括單人家庭)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嬰兒 1 個月). 故意讓他們同居或連續同居 2 個月以上 (嬰兒 20 天以上)

您需要什麼通知

  • 上述通知表格
  • 住戶票影本
  • 可用於確認申請人身份的文件(駕駛證、個人編號卡、帶照片的居民基本台賬卡等)

提交地點  

稻城市兒童家庭支援中心 3F, 2115-2 Higashi-Naganuma, Inagi City 電話:042-378-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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