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同居通知
更新時間:2021 年 8 月 4 日
根據《兒童福利法》第 30 條第 1 項,受影響者必須通過直轄市市長通知都道府縣知事。
目標聽眾
四親以內的子女以外的子女與行使親權的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分離,在自己家中(包括單人家庭)居住三個月以上的(嬰兒 1 個月). 故意讓他們同居或連續同居 2 個月以上 (嬰兒 20 天以上)
申報所需物品
- 上述通知表格
- 在留卡複印件
- 可用於確認申請人身份的文件(駕駛證、個人編號卡、帶照片的居民基本台賬卡等)
提交目的地
稻城市兒童家庭支援中心 3F, 2115-2 Higashi-Naganuma, Inagi City 電話:042-378-6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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