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21 年 4 月 1 日
為了防止地面沉降,在安裝地下水抽水設施(井)時,必須滿足結構標準和抽水量上限,並根據東京都市民健康和安全環境條例進行規定。
此外,抽水量,包括已安裝的地下水抽水設施,必須每年報告一次。
所有抽水設施
註:對於僅用於家庭用途的單戶住宅,只有泵浦輸出超過 300 瓦的抽水設施才符合資格。
排料口截面積 | 過濾器位置 | 抽油機產量 | 抽水量上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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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平方公分以下 | 沒有限制 | 2.2千瓦以下 | 平均每天10立方米 每天最多 20 立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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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6平方厘米 21平方公分以下 |
深度超過400米 | 沒有限制 | |||||||||
超過21平方厘米 | 無法安裝 | ||||||||||
請在施工開始前至少30天提交安裝通知。
註:前來檢舉時,請事先與生活環境科環境保護課程聯繫。
註:通知書副本原則上稍後返還。如果難以前往辦公室退回物品,我們將透過郵寄方式退回,因此,如果您希望透過郵寄方式寄出,請在提交通知時附上貼有必要郵票的回郵信封。
註:關於各類通知文件,如因印章廢止而導致書寫內容有錯誤,請使用雙線等更正。
原件一份、影本一份(含附件)
變更或廢除抽水設施時,所有者姓名、地址等如有變更,請告知。
抽水設施安裝者應記錄上一年抽水量等,每年提交一次報告。
所有抽水設施的注意事項:對於 2016 年 7 月之後安裝的僅用於單戶住宅家庭用途的抽水設施,只有泵輸出超過 300 瓦的抽水設施才符合資格。
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
每月抽取地下水量、依用途細分等
地下水抽取量報告(表18)
每年一月底為止
第二部分
稻城市城市環境整備部生活環境課程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