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與工程相關的招標中,需要提交工程費用積算明細書
根據於平成26年6月4日公布的建設業法等部分修正的法律(平成26年法律第55號),公共工程的招標及合同的適正化促進法(平成12年法律第127號)被修正,為了防止不當競標(指的是因其承包金額而無法正常預期公共工程的適當施工的合同締結),建設業者在申請公共工程的招標時,無論金額如何,必須提交詳細列明招標金額內部構成的文件。
在市內,自2015年4月1日起公告的工程招標,必須提交工程費積算內訳書,請注意。
目標工程
自2015年4月1日起公告或指名進行招標的工程案件,必須提交工程費積算內訳書。
不過,依單價契約進行的工程不在此範圍內。
提出方法
工程費用明細書請在電子招標服務中與招標書一起輸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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