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間前金支付方式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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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5476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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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稻城市發包的工程承包合同中的中間預付款支付處理方法,依照預付款支付的處理方法進行運用,但已根據以下內容進行了修訂,特此通知。
此外,本次修訂自2018年4月1日起適用。

中間前金支付的支付條件

中間前金的支付將在滿足以下條件的情況下進行支付。
是否滿足條件的認定將通過向市政府提出認定請求書的請求來進行認定調查。

認定條件

  1. 已經過了工期的二分之一。
  2. 根據工程表,應在工期的二分之一內實施的相關工程作業已經進行。
  3. 已經進行的該工程相關作業所需的費用應相當於承包金額的二分之一以上。

中期預付款的支付時期

在中間前金支付之前進行部分支付的,不在中間前金支付的範圍內
此外,對於跨年度的合同,原則上將在合同年度的下一年度進行支付。

保證契約的解約

如果保證契約被解除,已支付的中間預付款需要返還給市政府。
此外,在返還時,將根據中間預付款支付日到返還日之間的天數收取延遲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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