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信息的保护与公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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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9229 更新日期令和7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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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的修订(2023年4月实施)

市于2003年制定了《稲城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旧条例),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的基本规则,努力适当收集、保存和利用大家的个人信息,同时,任何人都可以向市政府请求披露自己的个人信息(披露请求制度)。
此次,随着国家法律的修订,国内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则已整合为《个人信息保护法》,整体管理归国家机构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统一负责。
因此,从2023年4月起,如下图所示,国家的个人信息保护法也直接适用于市。

稲城市的个人信息处理 直到2023年3月31日 对象:稲城市(地方公共团体),依据法律:稲城市个人信息保护条例,主管:稲城市 从2023年4月1日起 对象:稲城市(地方公共团体),依据法律:个人信息保护法・稲城市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条例,主管: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国家)

此次法律修正后,市政府将废止旧条例,并新制定《稲城市个人信息保护法施行条例》,以确保个人信息保护水平不降低,市民服务不受影响。
根据国家个人信息保护法和新的市条例的规则,与旧条例的规则没有重大差异,因此市的个人信息处理不会发生变化,市民和经营者在市政府进行的手续也不会受到影响。此外,信息公开请求制度也将继续存在。
市政府将继续妥善处理大家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的权利和利益,同时确保市政的适当和顺利运作。

个人信息公开请求制度

任何人都可以请求公开自己的个人信息(由工作人员在职务上创建或获取的个人信息,市政府作为组织性利用而持有的)。

申请方法

  1. 请填写个人信息公开请求书的必要事项,并提交给市政府文书法制课文书法制科。请求书也可以在市政府5楼文书法制课文书法制科获取。
  2. 申请时需要出示本人确认文件。此外,如果请求披露包含个人号码的个人信息,请在申请表上填写个人号码,并出示个人号码的确认文件。
  3. 在申请时,您需要尽可能明确指出包含您个人信息的行政文件。如果有不明之处,请事先咨询文书法制课文书法制科。
  4. 可以由法定代理人或委任状指定的自愿代理人代替本人提出请求。此外,在自愿代理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将通过邮寄等方式确认本人的意愿。
  5. 为了保护您重要的信息,请理解我们无法通过电话、口头等方式进行请求。

本人确认文件

根据本人确认文件的种类,分为只需出示1张(类别A)和需要出示2张(类别B)两种情况。

分类 文件类型

  • 由政府机关发放的贴有照片的文件(确认1点)
    个人号码卡、驾驶执照、驾驶经历证明书(自2012年4月1日以后发放的)、护照、居民基本台账卡(B卡・带照片)、身体残疾人证、精神障碍者保健福利手册、疗育手册、居留卡、特别永住者证明书、政府机关等工作人员的身份证明书,或与这些文件等同的文件

  • 证明本人身份的文件(确认2点)
    长期护理保险被保险人证、各类养老金证书(手册或基础养老金号码通知书)、居民基本台账卡(A卡・无照片)、生活援助领取者证,或与这些文件等同的文件

注释:有效期限的本人确认文件仅限于有效期限内的文件。

个人号码(个人编号)确认文件

  • 个人号码卡(个人号码卡)
  • 记载有个人号码的居住证明副本或居住证明记载事项证明书

接待时间

开庁日的上午8时30分到下午5时

公开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除以下信息外,将予以公开。

  1. 可能危害本人生命、健康、生活或财产的信息
  2. 与本人无关的个人信息,能够识别特定个人的信息,或者虽然不能识别特定个人,但披露后可能会损害个人的权利和利益的信息
  3. 关于法人及其他团体的信息,公开可能会损害该团体的竞争地位及其他合法利益
  4. 通过公开,认为有充分理由可能影响犯罪预防、镇压或调查、维持公诉、执行刑罚及其他公共安全和秩序的维护的信息
  5. 市政府机构内部或相互之间的审议、讨论或协商相关的信息,公开后可能会不当地损害坦诚意见的交流或决策的中立性,或可能不当地给予特定个人利益或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
  6. 市政府机构等进行的事务相关信息,公开可能会对适当事务的执行造成影响的内容
  7. 第三方在不公开的条件下自愿提供的信息

公开决定的期限

市政府根据条例规定,决定在请求日期的次日起14天内做出比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的决定期限更短的公开决定。
但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如果所涉及的持有个人信息的数量较大等情况,可以延长至30天以内。

公开的方法

一旦准备好公开信息,工作人员会联系申请人。请在市政府5楼的信息公开区进行查阅或领取复印件。此外,复印件也可以通过邮寄方式发送(原则上,通过“简易挂号”或“简易挂号+本人限定受取”进行邮寄)。

费用

手续费是免费的,但如果希望提供复印件或邮寄,则需通过缴费单支付复印费和邮费的实际费用。
在邮寄的情况下,将与公开决定的通知书一起邮寄缴费单,并在确认支付后邮寄复印件。

个人信息的更正及使用停止的请求

更正请求

如果您认为根据个人信息公开决定所获得的个人信息不属实,可以请求更正。

暂停使用请求

您可以基于个人信息的披露决定,因其个人信息并非合法获取等理由,要求停止使用、删除及停止提供。

救助制度等

当请求的行政信息无法公开时,如果对该决定不服,可以提出审查请求。
当提出审查请求时,作为第三方机构的稲城市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审查会将进行审理,实施机构将根据其结果作出裁决。

关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市政府举措

实施机构的举措

市的实施机构(市长、教育委员会、选举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农业委员会、固定资产评估审查委员会、消防长及稻城市医院事业管理者)作为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实施个人信息的适当收集、保有的限制、利用目的的明确、准确性的确保、安全管理的措施、利用・提供的限制等。

个人信息保护运营审议会

为了适当运用个人信息保护制度,市政府设立了稻城市个人信息保护运营审议会。在制定个人信息处理的运营规则和手册等情况下,特别需要听取基于专业知识的意见,因此决定向审议会咨询。

个人信息文件簿

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公开记录个人信息保有状况的“个人信息文件簿”。“个人信息文件簿”是关于市政府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文件(将个人信息数据库化以便于检索)的存在及概要的记录,旨在使个人能够更准确地了解自己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

规划部

企划政策科

总务部

总务合同科

市民部

市民课
保险养老金科
税务科
收款科

产业文化体育部

体育推进科

福利部门

生活福利科
老龄福利科
残障福利科
健康科

儿童福利部

儿童青少年科
育儿支援科
亲子综合支援中心课

城市建设部

管理科

城市环境整备部

绿化与环境科
下水道课

会计课

消防总部

警防科
预防科

教育局

教育总务课
教务处
指导课
终身学习科
图书馆科

选举管理委员会事务局

市立医院事务部

医疗事务科

处罚

市政府的工作人员、受委托处理个人信息事务的人员、以及管理公共设施的指定管理者等,如果进行个人信息的非法提供等行为,将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受到处罚。

个人信息处理经营者的义务

处理个人信息的经营者(包括自治会等非营利组织)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法。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必须明确利用目的并在该范围内使用,安全管理以防止泄露等情况的发生,若需提供给第三方,必须事先获得本人同意,若本人提出信息公开请求,需对此作出回应等义务。
个人信息保护是平衡“个人权利利益的保护”和“个人信息的有用性”。因此,正确理解法律法规,适当管理个人信息,同时有效利用是非常重要的。
请参考政府宣传在线、个人信息保护委员会的网站、东京都的网站。

国家行政机关等的信息公开综合指南

关于国家的信息公开制度和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机制,您可以在总务省的信息公开与个人信息保护综合指南处找到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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稲城市 总务部 文书法制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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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号码:042-378-2111 传真号码: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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