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數量
指定數量是指
根據消防法規定的危險物質,依其危險性和性質,各自有指定的數量,這個數量成為危險物質規範的基準。
危險物質的儲存或處理量,依據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或指定數量的界限,所受的規範會有所不同,請注意。
- 「指定數量以上」→危險物設施(消防法規範)
- 「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指定數量未滿」→少量危險物存儲處(市町村條例規範)
- 「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未滿」→市町村條例中,規定了儲存及處理的遵守事項。
主要危險物的指定數量如下
- 汽油 200公升
- 乙醇、甲醇 400公升
- 煤油、輕油 1000升
- 重油 2000公升
如需了解其他具體物品的指定數量,請聯繫消防局。
在同一地點儲存或處理多種危險物品的情況
儲存或處理的每種危險物品的數量,除以每種危險物品的指定數量後的總和,將成為該地點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品的指定數量的倍數。
<例>儲存20公升汽油和200公升燈油的情況
- 汽油的儲存量20公升÷汽油的指定數量200公升=0.1
- 燈油的儲存量200公升÷燈油的指定數量1000公升=0.2
總計為,(1)+(2)=0.3。
因此,「指定數量的五分之一以上,指定數量以下」,將受到少量危險物存儲處理所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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