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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指定数量

更新日期:2022 年 3 月 29 日

什么是“指定数量”?

《消防法》规定的危险材料根据其危险性和性质有指定数量,这些数量是危险材料法规的基础。
请注意,当规定数量达到五分之一或规定数量时,有关储存或处理危险材料数量的规定将会发生变化。

  • “规定数量以上” → 有害物质设施(消防法规定)
  • “规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上、规定数量以下” → 小量危险物质储存处理设施(受市令规定)
  • “少于规定数量的五分之一” → 市政法令规定了储存和处理的合规要求。

主要有害物质的规定数量如下:

  • 200升汽油
  • 乙醇、甲醇400升
  • 煤油、柴油1000升
  • 重油2000升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特定物品的指定数量,请联系消防部门。

在同一地点储存或处理多种危险材料时

将每种危险物质的储存或处理数量除以每种危险物质的规定数量所得的总值,是该地点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质的规定数量的倍数。

储存 20 升汽油和 200 升煤油时 (1) 汽油储存量 20 升 ÷ 汽油指定量 200 升 = 0.1
(2) 煤油储存量 200 升 ÷ 煤油规定量 1000 升 = 0.2
总计为 (1) + (2) = 0.3。
因此,由于是“规定数量的五分之一以上且不足规定数量”,因此将作为小量危险物质储存设施受到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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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此页面的查询

稻城市消防本部预防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稻城消防署)
电话:042-377-7119 传真:042-377-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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