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指定数量
更新时间:2022 年 3 月 29 日
什么是“指定数量”?
消防法规定的危险品,根据其危险性、性质指定数量,该数量是危险品接收规定的标准。
请注意,危险品的存储或处理量会根据是否为指定量的五分之一或达到指定量而有所变化。
- 「规定量以上」→危险品设施(消防法规定)
- 「规定量的五分之一以上、规定量以下」→少量危险品保管设施(市政条例规定)
- “少于规定数量的五分之一”→市政条例规定了存储和处理合规事项。
主要危险品指定数量如下
- 200升汽油
- Ethanol、甲醇400升
- 煤油、轻油1000升
- 重油2000升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关于特定物品的指定数量,请联系消防部门。
关于危险品管制的内阁令 - 附表 3 (PDF: 10KB)
在同一地点存放或处理多种危险品时
每种危险物质储存或处理的数量除以每种危险物质的规定数量所得的值之和将是该地点储存或处理的危险物质规定数量的倍数。
储存20升汽油和200升煤油时 (1) 20升储存汽油÷200升指定量汽油=0.1
(2) 200升煤油储存量÷1000升规定量煤油=0.2
总而言之,(1) + (2) = 0.3。
因此,由于是“规定量的1/5以上且小于规定量”,故适用危险品少量贮存设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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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本页的咨询
稻城市消防本部防备课
东京都稻城市东长沼2111(稻城消防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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