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等實施的土地整理項目
在土地整理項目的執行者中,我們將介紹協會和原住房和城市發展公司已經完成項目的地區以及目前正在實施項目的地區。
協會實施的土地整理項目,由7名以上的發起人制定章程和事業計劃,並經知事批准成立協會後實施。是全員為會員的法人(土地整理法第 3 條第 2 款)。
個人進行的土地整理項目,可以由一人(ichinin)進行,也可以由多人共同進行。一人運作時,制定標準和業務計劃,聯合運作時,制定規則和業務計劃,並在獲得知事批准實施後開展業務。
作為個人執行的一個特點,存在同意執行製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