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等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
在土地整理项目的执行者中,我们将介绍协会和原住房和城市发展公司已经完成项目的地区以及目前正在实施项目的地区。
协会实施的土地整理项目,由7名以上的发起人制定章程和事业计划,并经知事批准成立协会后实施。是全体会员为会员的法人(土地整理法第 3 条第 2 款)。
个人进行的土地整理项目,可以由一人(ichinin)进行,也可以由多人共同进行。一人运作时,制定标准和业务计划,联合运作时,制定规则和业务计划,并在获得知事批准实施后开展业务。
作为个人执行的一个特点,存在同意执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