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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提出的審計請求

更新:2009 年 9 月 3 日

 公民可以透過兩種制度向審計委員會提出審計請求:行政審計請求和駐地審計請求。

行政稽查請求(地方自治法第七十五條)

 這涵蓋了所有城市工作。
該請求需要至少 1/50 選民的簽名。

居民監查請求(地方自治法第242條)

 這是一項要求城市執行機構和工作人員對違法或不合理的財務會計行為進行審計,並要求採取必要措施預防、糾正和補償此類行為的製度。
下列財務會計行為適用本法:
(1)公共資金的支出 (2)財產(土地、建築物、貨物等)的取得、管理和處分 (3)合約的簽訂和履行(建設合約、採購等) (4)負擔債務以及其他義務(借款等)
(5) 未徵收或徵收公共資金(例如未徵收城市稅)
(6) 未妥善管理財產(如未要求賠償損失)
註:即使以合理的確定性預測每種行為將會發生,上述第 (1) 至 (4) 項也適用。
自本行為實施之日起超過一年的,無正當理由不得提出索賠。
如果您是公民,即使一個人也可以申請。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審計署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8-9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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