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委員會成員進行的主要審計
更新日期:2021 年 2 月 5 日
定期監查(依地方自治法第一百九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進行監查)
審計對象選擇部門/部門/設施單位,檢查財務、業務管理以及與管理有關的事務執行是否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適當處理,等等,以及是否合理有效地進行,我們進行審計的重點是是否
審計結果向市長等報告並公開。
財政援助組織等的審計(依地方自治法第199條第7項的規定進行審計)
對本市給予或投資補助等的機構、公共設施的指定管理者等,檢查財務支援相關的會計及其他事務是否妥善有效地進行。相關部門、部門對組織的監督落實到位。
審計結果向市長等報告並公開。
財務報表及基金運作狀況之審查(依地方自治法第233條第2項、第241條第5項、地方公營企業法第30條第2項規定審查)
應市長要求,關於一般帳戶、專用帳戶、污水業務帳戶、醫院業務帳戶的結算,結算資料是否準確,預算執行和業務管理是否進行資金管理是否得當,是審查的重點。審核後,我們將向市長提交書面審核意見。
穩健性判定比率等的審查(依據地方政府財政健全性法第3條第1項、第22條第1項的規定進行審查)
根據市長的要求,對記載健全判定率、資金短缺率以及計算基礎事項的文件進行審查。審核後,我們將向市長提交書面審核意見。
每月現金檢查(依地方自治法第235條之2第一項規定檢查)
檢查一般帳戶、專用帳戶、污水業務帳戶、醫院業務帳戶,重點檢查現金支付、付款、保管是否正常進行。
檢查結果向市長等報告並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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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8-9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