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編號的獨自使用事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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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227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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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使用個人編號的業務分為法定業務獨自利用業務
法定業務是指根據個人編號法(行政程序中用於識別特定個人的號碼的利用等相關法律(平成25年法律第27號))指定可以使用個人編號的業務。
獨自利用業務是指根據個人編號法第9條第2項的規定所制定的條例(在稻城市為「稻城市個人編號及特定個人資訊的利用條例」(平成27年稻城市條例第21號))中,指定可以使用個人編號的業務。

在這獨自利用事務中,符合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所定條件的,可以利用資訊提供網路系統與其他地方公共團體進行資訊聯繫(個人編號法第19條第8號)。

獨自利用業務的信息聯繫

稻城市的獨自利用事務中,進行資訊連結的事項如下。另,這些事務依據個人編號法第19條第8號及其所依據的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規則的規定進行申報,並已獲得個人資訊保護委員會的批准。

申報號碼 獨自利用事務的名稱
1 東京都重度身心障礙者津貼條例(昭和48年東京都條例第68號)有關重度身心障礙者津貼的支給事務
2 為了綜合支援障礙者的日常生活及社會生活,根據法律施行細則(平成18年東京都規則第12號)有關精神通院醫療費用的補助事務
3・10 稻城市單親家庭等的醫療費用補助條例(平成元年稻城市條例第24號)所規定的單親家庭等的醫療費用補助相關事務
4・14 稻城市嬰幼兒的醫療費用補助相關條例(平成5年稻城市條例第18號)所規定的嬰幼兒醫療費用補助相關事務
5・12 稻城市義務教育就學兒的醫療費用的補助相關條例(平成19年稻城市條例第5號)所規定的義務教育就學兒的醫療費用的補助相關事務
6 依據生活扶助法(昭和25年法律第144號)實施的針對生活困難的外國人的生活扶助措施相關事務,並由規則規定
7 稻城市心身障礙者福利手當相關條例(昭和49年稻城市條例第33號)所規定的心身障礙者福利手當的支給事務
8 稻城市兒童育成津貼條例(昭和46年稻城市條例第25號)所規定的有關兒童育成津貼的支給事務(育成津貼)
9 稻城市兒童育成津貼條例所規定的兒童育成津貼的支給事務(障礙津貼)
11・13 稻城市高中生等的醫療費用補助條例(令和4年稻城市條例第12號)所規定的高中生等的醫療費用補助相關事務

獨自利用事務的信息聯繫相關的申報書公佈

在稻城市,進行信息聯繫的獨自利用事務的申請書,將在以下的個人編號獨自利用事務系統中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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