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金・退款加算金
滯納金
市稅及國民健康保險稅是需要在規定的繳納期限內自願繳納的。為了確保與在期限內繳納的人的公平性,逾期後可能會加收滯納金,因此請儘早繳納。
滯納金的計算方法
滯納金是根據從繳納期限的翌日起到實際繳納日的天數,依照以下計算公式計算的。
稅額×延遲天數/365天×延遲金比例=延遲金額
- 註釋1:稅額低於2,000元的情況下,不會加算延遲金。
- 註釋2:如果稅額超過2000元,且該稅額有1000元未滿的零頭,則將該零頭捨去後的金額作為稅額計算。
- 註解3:如果延遲金額少於1,000圓,則不會加算延遲金。
- 註解4:延遲金額達到1000元以上且該延遲金額有100元以下的零頭時,將會捨去該零頭。
滯納金比例
延遲金比例在納期限的翌日到1個月經過的日子(以下稱為「納期限後1個月內」)和納期限的翌日到1個月經過的日子以後(以下稱為「納期限後2個月及以後」)的利率是不同的。
在繳納期限內的一個月內
「7.3%」和「延遲金特例基準比例+1%」中較低的比例
納稅期限過後的第二個月及以後
「14.6%」和「延遲金特例基準比例+7.3%」中較低的比例
註釋1:延遲金比例的具體數值請參見下方「各比例的變化」。
退還加算金
因為稅金繳納過多而產生的退稅金,所附加的利息相當部分稱為退稅加算金。
還付加算金的計算方法
還付加算金是根據產生還付金的原因起算日到決定還付支出日之間的天數,依據以下計算公式進行計算。
稅額×加算天數/365天×還付加算金比例=還付加算金額
- 註釋1:如果還款金額少於2,000元,則不會加算還款附加金。
- 註解2:如果還款金額超過2,000元,且該還款金額有1,000元以下的零頭,則將該零頭捨去後的金額作為還款金額計算。
- 註解3:如果還付加算金額少於1,000元,則不會加算還付加算金。
- 註解4:還付加算金額為1,000元以上,且該還付加算金額有100元未滿的零頭時,將會捨去該零頭。
退還加算金比例
「7.3%」和「還付加算金特例基準比例」中較低的比例
註釋1:關於還付加算金比例的具體數值,請參閱下方「各比例的變化」。
延遲金特例基準比例、退還加算金特例基準比例
延遲金特例基準比例、還付加算金特例基準比例是指根據租稅特別措施法第93條第2項規定的平均貸款比例(每年由財務大臣於前一年的12月15日公告的比例)加上地方稅法(附則第3條之2第1項、附則第3條之2第2項至第4項)規定的比例。至於令和4年,平均貸款比例為年0.4%,延遲金為年1%,還付加算金為年0.5%的加總比例。
因此,延遲金特例基準比例及還付加算金特例基準比例每年都有可能變動。
各比例的變化
滯納金比例 (從繳納期限起1個月內) |
滯納金比例 (自繳納期限起算第二個月以後) |
退還加算金比例 | |
---|---|---|---|
從平成26年1月1日開始 至平成26年12月31日 |
2.9% | 9.2% | 1.9% |
從平成27年1月1日開始 至平成28年12月31日 |
2.8% | 9.1% | 1.8% |
從平成29年1月1日開始 至平成29年12月31日 |
2.7% | 9.0% | 1.7% |
2018年1月1日開始 至2020年12月31日 |
2.6% | 8.9% | 1.6% |
從令和3年1月1日開始 到令和3年12月31日為止 |
2.5% | 8.8% | 1.0% |
從令和4年1月1日起 | 2.4% | 8.7% | 0.9% |
為了讓網站變得更好,請告訴我們您對頁面的意見。
關於此頁面的聯絡我們
稻城市 市民事務部 收費課
〒206-8601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2111番地
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8-2207
稻城市 市民事務部 收費課的聯絡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