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和退款加算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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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723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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滞纳金

市级税收及国民健康保险税应在规定的缴纳期限内自愿缴纳。为了确保与在缴纳期限内缴纳的人员的公平性,逾期可能会加收滞纳金,请尽早缴纳。

滞纳金的计算方法

滞纳金是根据从缴纳期限的次日起到实际缴纳日之间的天数,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计算的。

税额×延迟天数/365天×延迟金比例=延迟金额

  • 注释1:税额低于2000日元的情况下,不会加算滞纳金。
  • 注释2:如果税额超过2,000日元,并且该税额有不足1,000日元的尾数,则将尾数舍去后的金额作为税额进行计算。
  • 注释3:如果逾期金额少于1,000日元,则不加算逾期金。
  • 注释4:如果滞纳金金额超过1,000元,并且该滞纳金金额有不足100元的零头,则该零头将被舍去。

滞纳金比例

滞纳金比例在到期日的次日到一个月内(以下称为“到期日一个月内”)和到期日的次日到一个月后(以下称为“到期日两个月后”)的利率是不同的。

在截止日期后1个月内

"7.3%"和"逾期金特例基准比例+1%"中的较低比例

从缴纳期限的第二个月起

"14.6%"和"滞纳金特例基准比例+7.3%"中的较低比例

注释1:关于滞纳金比例的具体数值,请参见下方的“各比例的变动”。

退还加算金

由于税款缴纳过多而产生的退款,其附加的利息部分称为退款附加金。

退还加算金的计算方法

退款加算金是根据产生退款的原因起算的日期到决定退款支出的日期之间的天数,按照以下计算公式进行计算。

税额×加算天数/365天×退款加算金比例=退款加算金额

  • 注释1:如果退款金额少于2000日元,则不加算退款附加金。
  • 注释2:如果退款金额超过2,000元,并且该退款金额有不足1,000元的零头,则将该零头舍去后的金额作为退款金额进行计算。
  • 注释3:如果还款加算金额少于1,000日元,则不加算还款加算金。
  • 注释4:如果退款加算金额为1,000元以上,并且该退款加算金额有100元以下的零头,则将该零头舍去。

退还加算金比例

“7.3%”和“退还加算金特例基准比例”中较低的比例

注释1:关于退款加算金比例的具体数值,请参见下方“各比例的变动”。

逾期金特例基准比例、退款加算金特例基准比例

延迟金特例基准比例、退款加算金特例基准比例是指根据租税特别措施法第93条第2项规定的平均贷款比例(每年在前一年的12月15日由财务大臣公告的比例),加上地方税法(附则第3条之2第1项、附则第3条之2第2项至第4项)规定的比例。关于2022年,平均贷款比例为年0.4%,延迟金为年1%,退款加算金为年0.5%的比例。
因此,延迟金特例基准比例和退款加算金特例基准比例每年都有可能变动。

各比例的变化

  滞纳金比例
(从到期日算起1个月内)
滞纳金比例
(从到期日后的第二个月开始)
退还加算金比例
从平成26年1月1日开始
到平成26年12月31日结束
2.9% 9.2% 1.9%
从平成27年1月1日开始
到平成28年12月31日结束
2.8% 9.1% 1.8%
从平成29年1月1日开始
到平成29年12月31日结束
2.7% 9.0% 1.7%
2018年1月1日到
2020年12月31日
2.6% 8.9% 1.6%
从令和3年1月1日开始
到令和3年12月31日结束
2.5% 8.8% 1.0%
从令和4年1月1日开始 2.4% 8.7% 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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