滯納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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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721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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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於滯納的方,我們會通過催促信和通知書等方式請求納稅。
然而,即使如此,如果仍然無法繳納,為了保持與在納期限內繳納的人的公平性,以及為了確保重要的市稅,我們將根據地方稅法及國稅徵收法,無奈之下對滯納者的財產(不動產、動產、汽車、工資、銀行存款等)進行查封,並進一步將這些財產進行公賣以用於支付滯納稅等滯納處分。

註解查封
根據地方稅法,如果在發出催繳通知的日子起10天內未全額繳納,則必須查封滯納者的財產。
因稅款滯納而進行的查封,無需向法院進行手續等,可以在未事先聯絡或未經本人同意的情況下執行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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