納稅的延遲制度
如果納稅者因某些原因或情況無法在納期限內繳納,則這是一項作為徵收緩和措施而採取的制度。猶豫制度包括「徵收的猶豫」和「換價的猶豫」。
徵收的延遲
如果符合徵收延遲的條件,則可以通過申請,在一年內的期間內,可能會獲得徵收的延遲。
徵收延遲的主要條件
- 遭受地震、風水災害、火災及其他災害,或遭遇盜竊
- 納稅者或其共同生活的親屬等因病或受傷
- 事業已廢止或暫停
- 因事業受到重大損失
- 本來的期限已經過了1年以上,應繳納的市稅已確定,且一次性繳納等困難
換價的延遲
如果符合換價延遲的條件,則可以在市稅的繳納期限內的3個月內申請,並在1年內的期間內,可能會被允許換價的延遲。
換價猶予的主要條件
通過一次性繳納市稅,可能會被認為會使該業務的持續或生活的維持變得困難的情況下,該人被認為對市稅的繳納具有誠實的意圖。
註釋:如果除了申請的市稅外,還有其他滯納的市稅,或類似情況,則不予認可。
申請的手續
提交的文件
- 「換價的延遲申請書」或「徵收延遲申請書」
- 「財產收支狀況書」
註釋:若希望獲得的金額超過100萬元,請提交「財產目錄」及「收支明細書」以取代「財產收支狀況書」。 - 提供擔保的文件
- 災害等事實的證明文件(徵收延遲的情況)
注釋:災害證明書、醫療費用的收據、廢業申請書、決算書等 - 其他市長認為必要的文件
申請截止日期
- 徵收的延遲
對於符合徵收延遲的要件1到4的情況,申請的期限是沒有的,但請在希望獲得延遲的期間之前提出申請。
對於符合5的情況,請在應繳的市稅的繳納期限之前提出申請。 - 換價的延遲
在申請延遲的市稅繳納期限的3個月內。
延遲的許可或不許可
在審查提交的文件內容後,市政府將通知您是否批准或不批准延遲。若延遲獲得批准,請按照市政府寄送的「延遲決定通知書」中所載的分期付款計劃進行付款。
提供擔保
如果要申請延遲,原則上需要提供相當於希望獲得延遲的金額的擔保。
此外,以下情況下不需要提供擔保。
- 如果獲得的寬限金額不超過100萬日圓
- 如果獲得的寬限期在3個月內
- 有無法要求擔保的特殊情況
寬限期
可以獲得猶豫的期間為1年內,根據申請者的財產和收支狀況,僅限於被認為能夠最早全額繳納市稅的期間。
此外,獲得猶豫的市稅,原則上需要在猶豫期間內分月繳納。
註釋:如果在猶豫期間內無法全額繳納的情況被認為是不可避免的理由,則可以申請延長猶豫期間(最長可達2年,包括最初的猶豫期間)。
如果獲得寬限...
- 在寬限期內,全部或部分的滯納金將被免除。
- 財產的扣押和變現(出售)將被延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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