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6年能登半島地震造成的市稅申報・繳納等期限延長
考慮到令和6年1月1日發生的能登半島地震所造成的災情,根據稻城市市稅條例第18條之2第1項的規定,對於「在石川縣或富山縣有住所等的納稅義務者」相關的市稅申報・繳納等的期限,將在令和6年1月1日之後到來的期限暫時延長。
適用的納稅義務者
- (個人)在石川縣或富山縣內有住所、居所的納稅義務者
- (法人)在石川县或富山县内有主要办事处等的纳税义务人
註解:除了上述地區以外的人士,根據損害情況,可能會延長期限。
延長後的期限
2024年7月31日
註解:不包括石川縣七尾市、輪島市、珠洲市、羽咋郡志賀町、鳳珠郡穴水町及鳳珠郡能登町。
2023年1月31日
註釋:僅限於石川縣七尾市及羽咋郡志賀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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