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令和6年能登半岛地震而延长市级税收的申报和缴纳等期限
根据2024年1月1日发生的能登半岛地震的灾情,依据稲城市市税条例第18条的2第1项的规定,关于“在石川县或富山县有住所等的纳税义务者”的市级税收的申报和缴纳等期限,2024年1月1日之后到来的期限将暂时延长。
适用的纳税义务人
- (个人)在石川县或富山县内有住所、居所的纳税义务人
- (法人)在石川县或富山县内拥有主要办事处等的纳税义务人
注释:对于上述地区以外的人员,根据损害情况,可能会延长期限。
延长后的期限
2024年7月31日
注释:不包括石川县七尾市、轮岛市、珠洲市、羽咋郡志贺町、凤珠郡穴水町及凤珠郡能登町。
2025年1月31日
注释:仅限于石川县七尾市及羽咋郡志贺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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