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居民的製度已經改變
更新時間:2018 年 2 月 1 日
根據《居民基本台帳法部分修改法》(2009年7月15日頒布),外國人居民現在適用《居民基本台帳法》(2012年7月9日)。
外國人居民也登記在居民基本台賬上
先前的外國人登入法將於2012年7月9日廢止,外國人居民將與日本居民一樣登記在住民基本台帳上,並按每個家庭建立居民記錄。
新系統的重要變更解釋如下。
●外國人也將獲得在留卡複印件。
代替以往的“原登錄記錄的登錄事項證明書”作為在留證明,將發行在留卡等的複印件。因此,如果是跨國家庭,可以使用一張證明來證明所有家庭成員的地址,包括日本人和外國人。
注 1:您或同一家庭的其他人可以索取您的在留卡複印件,但如果其他人索取複印件,請攜帶戶主或家庭成員的授權書。
注2:請直接與法務省聯繫,要求公開當時外國人登錄證上記載的信息。
(參考連結居民記錄)
●住所變更到其他市町村時,需要提交遷出申報書。
根據外國人登入製度,變更住址到其他市、區、鎮、村時,無需提交住址變更申報書。根據新制度,住所變更到其他市、區、鎮、村時,必須先向新的市、區、鎮、村的市役所提交遷出申報書,並領取遷出證明書。更改。您需要隨身攜帶此資訊以通知您的轉學。
注意:作為一般規則,您在出境時還需要提交出境通知。
● 提交遷入申報書或地址變更申報書時,需要出示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臨時避難許可或臨時滯留許可)(請確認以下內容)。
請在上述卡片的背面寫上新的住所,並交回市民課窗口。請注意,如果您無法出示這些證明,地址變更手續將無法完成,並且您需要再次攜帶您的卡片到辦公室。
註:此外,涉及戶籍變更的手續時,可能需要提交能夠證明與戶主關係的文件(原件為外文時,還需附上日文譯文)。
遷入申報等詳細手續請查看“居民登記(遷入、遷出等申報)”頁面。
符合條件的外國居民
住戶票是針對合法居留3個月以上並有住所的外國人而建立的,不包括遊客等短期停留者,其分類如下。
○中長期在留者 (在留卡持有資格者)
居住在日本的外國人,其在留期期間被確定為3個月以下的人或因短期居留、外交或公務而被確定的在留資格的人。
○特別永住者
特別入管法規定的特別永住者
根據修改後的入國管理特別法,發放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臨時避難或臨時居留許可
根據出入境管理法的規定,搭乘船舶等的外國人可能是難民,以及獲得臨時避難登陸許可的人(臨時避難許可持有者)或獲得登陸許可的人申請難民認定並在滿足一定條件時被允許暫時在日本居留的人(臨時居留證持有者)
○因出生而過渡居民或因喪失國籍而過渡居民
根據入管法,對於因出生或喪失日本國籍而在日本居留的外國人,自該理由之日起60天以內,無需取得在留資格即可在日本居留。發生。
注意:即使您之前已登記為外國人,如果您的居留資格是短期停留或在法律生效時您沒有居留資格,則不會建立住戶記錄,您將無法註冊您的印章。
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將代替外國人登錄證明書發行。
因外國人登入製度廢止,以外國人登入證明書代替
市區櫃檯的手續只是通知居住地。取得、變更在留資格或變更護照的申請,應向入國管理局提出申請。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內容變更及交付申請等,仍以本市為窗口進行。
註1:一般來說,新卡上的姓名與護照上的羅馬字母姓名相同。如果您是外國人登入證明書上的漢字姓名的中國人或韓國人,則可以將漢字姓名與羅馬字姓名一起書寫,但組合後的漢字為日語漢字。
註2:新卡的內容與先前的外國人登入證明書有所不同。例如,戶主、出生地、護照號碼、普通名或聯名將不會被記錄。台灣人則在「國籍/地區」欄填寫「台灣」。
註3:轉移到新制度後,在市府辦理住址變更等手續時,需攜帶全家人的「在留卡」或「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註4:截至2012年7月9日持有的外國人登入證明書不適用新制度。
有關新卡的詳細信息,請參閱下文。
○ 在留卡
在留卡已獲得在留期限更新許可、在留資格變更許可等與在留相關的許可。
新的警告系統
○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
特別永住者證明書的手續與以往一樣,在市政府1樓市民科受理。詳情請參閱「特別永續證明書的交付手續」頁面。
每個鏈接列表
資料單張(司法部)
「特別永住者製度將會改變! 」 (外部連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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