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期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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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2446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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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險物品設施的維護管理

所有危險物設施的所有者等,必須維持其位置、結構及設備的技術標準,並且必須隨時自行檢查危險物設施。
此外,下列所示的危險物設施的所有者等有義務定期檢查,並製作檢查記錄,並在一定期間內保存這些記錄。(雖然沒有向消防署報告的義務,但可能會被要求提交這些資料。)

定期檢查實施對象設施
適用的危險物設施 儲存或處理的危險物品數量等
製造場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以上或擁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室內儲藏室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50以上
戶外儲罐倉庫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200以上
戶外儲藏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0以上
地下儲油槽 所有
移動儲罐 所有
加油站 擁有地下油槽的物品
移送處理所 所有
一般取扱所 指定數量的倍數為10以上或擁有地下儲罐的物品

(備註)以下危險物設施不包括在內

  • 根據礦山安全法第19條第1項的規定,制定的安全規程的危險物設施
  • 根據火藥類取締法第28條第1項的規定,制定的危害預防規程的危險物設施
  • 僅限於指定數量的倍數在30以下,且引燃點在40度以上的第四類危險物品,才能在一般處理場所進行容器的重新填充
  • 在移送取扱所中,管道延長超過15公里以及管道的最大常用壓力為0.95MPa以上,且管道延長在7公里以上15公里以下的部分

定期檢查記錄表

設施相關

請將上述文件作為封面,並附上各設施及各設備的檢查表。

設備相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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