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行為)而使用的長期照顧保險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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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3383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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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期照顧保險服務的使用,原則上,使用者需負擔服務費的1成至3成,其餘由長期照顧保險的保險給付負擔。然而,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行為導致的需要照顧狀態,或因需要照顧程度加重而使用長期照顧保險服務的情況下,該費用將由加害者即第三者負擔。
第三者負擔的長期照顧保險服務費的保險給付相當額,將由長期照顧保險暫時墊付,之後市政府將向加害者請求賠償。市政府向加害者請求賠償時,需要來自相關人士的申報。自平成28年4月1日起,對於第三者行為,65歲以上的第1號被保險者必須向保險者即市政府進行申報。

關於提交文件

第1號被保險者因交通事故等可能涉及第三者行為的情況下,請儘快聯繫高齡福利課長期照顧保險科諮詢。如涉及第三者行為,需提交以下相關文件。

  • 交通事故證明書(由自動車安全駕駛中心發行。如無法取得,請提交「交通事故證明書無法取得理由書」。)
  • 和解書的副本(僅在和解成立的情況下。)
  • 註解:關於交通事故證明書、第三者行為造成的傷病申報、事故發生情況報告書,如果已經通過醫療保險進行了第三者行為的申報,該申報書的複印件也可以接受。
  • 註解:對於40歲以上65歲未滿的第2號被保險者,因交通事故等(第三者行為)導致需要長期照顧的情況下,無法使用長期照顧保險服務。(第2號被保險者僅限於因老化引起的疾病(特定疾病)而需要長期照顧的情況下,才會進行要介護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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