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養護老人院的入所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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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3382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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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平成27年4月起,因長期照顧保險法的修訂,特別養護老人ホーム的入所對象原則上為需介護3至5的人士。
需介護1或2的人士,若因特殊原因無法在居家中正常生活,可以申請(特例入所)。

關於平成27年4月以後的入所申請

需要照護3、4、5的人

請像以前一樣,直接向希望入所的特別養護老人院申請。

需要照護1、2的方(特例入住)

請直接聯絡希望入所的特別養護老人之家。
如果在居家中日常生活困難,符合以下理由的情況,將接受在設施的申請。

  1. 有認知症的人,經常出現影響日常生活的症狀、行為或溝通困難。
  2. 伴隨智力障礙、精神障礙等,經常出現影響日常生活的症狀、行為或溝通困難等情況。
  3. 因懷疑家族等的嚴重虐待,導致心身的安全與安心無法得到保障。
  4. 因為是單身家庭,且同住的家人年長或健康不佳,無法期待家人等的支援,並且社區的護理服務或生活支援供應不足。

已經申請入所的人

需要照護3、4、5的人

無需手續。

需要照護1、2的人

如果收到申請的設施聯絡,請進行相應的處理。

目前入住的方

自2015年4月起,即使變更為護理1或護理2,仍然可以繼續符合入所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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