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行为)导致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使用
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的使用原则上由用户承担服务费用的1成到3成,其余部分由长期护理保险的保险给付承担。不过,如果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行为导致需要护理状态,或者护理程度加重而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则费用将由作为加害者的第三方承担。
第三方承担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费用的保险给付相当额将由长期护理保险暂时垫付,之后市政府将向加害者索赔。市政府向加害者索赔需要相关人员的通知。从平成28年4月1日起,关于第三方行为,65岁以上的第一号被保险人必须向作为保险者的市政府进行通知。
关于提交文件
如果第1号被保险人因交通事故等情况可能涉及第三方行为,请尽快与老龄福利科长期护理保险科联系咨询。涉及第三方行为的情况下,需要提交以下相关文件。
- 交通事故证明书(由汽车安全驾驶中心发行。如果无法获取,请提交“交通事故证明书无法获取理由书”。)
- 和解协议的副本(仅在和解成立的情况下。)
- 第三方行为导致的伤病报告 (PDF 86.2KB)
- 事故发生情况报告书 (PDF 105.7KB)
- 同意书兼念书 (PDF 85.2KB)
- 誓约书(加害者填写) (PDF 78.0KB)
-
所需文件 (PDF 88.9KB)
- 注释:关于交通事故证明书、第三方行为导致的伤病申报、事故发生情况报告书,如果已经通过医疗保险进行了第三方行为的申报,提交该申报书的复印件也可以。
- 注释:对于40岁以上65岁以下的第二号被保险人,如果因交通事故等(第三方行为)导致需要护理,则无法使用长期护理保险服务。(第二号被保险人仅在因年龄引起的疾病(特定疾病)需要护理的情况下,才会进行护理资格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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