墓地等的經營許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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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107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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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墓地等的經營許可等相關條例

在稻城市內,若要新設墓地、納骨堂及火葬場(以下稱為「墓地等」),或進行變更或廢止,根據墓地、埋葬等相關法律第10條的規定,必須獲得稻城市市長的許可。
有關手續及規範,請參閱「稻城市墓地等的經營許可等相關條例」及「稻城市墓地等的經營許可等相關條例施行規則」(以下稱為「條例等」),並務必提前向生活環境科諮詢。
此外,若獲得許可的墓地等的名稱、代表者等發生變更,根據條例等的規定,需向市政府進行報備。

稻城市內墓地的建設等相關標準

在稻城市進行墓地開發等時,提供一定的標準。

限制墓地造成等的區域

  1. 依據都市計畫法規定的都市計畫設施區域內
  2. 依據土地重劃事業法的計畫區域內
  3. 稻城市都市計畫大綱的土地利用基本方針中所示的社區保護綠地區域內(圖面參考)
  4. 市區調整區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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稻城市 都市環境建設部 生活環境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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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號碼:042-378-2111 傳真號碼: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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