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利用計畫法的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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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106 更新日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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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簽訂一定面積以上的土地交易合約時,權利取得者(買方)必須在合約締結後2週內(包括合約日),經由土地所在的市町村長,向都知事提出申報。

申報對象 一組土地交易(總面積超過下表所示的面積的土地交易)每個合同都需要申報

申報的土地

土地所在的區域

面積

市區化區域 2,000平方公尺以上
市區調整區域 5,000平方公尺以上

屬於申報的土地交易
買賣、招標、保留地處分(區劃整理)、交換、營業讓渡、讓渡擔保、代物償還、共有持分的讓渡、預約完結權的讓渡、買回權的讓渡、信託受益權的讓渡、地位讓渡等

申報時期:契約締結後2週內(包含契約日)

  • 如果是有預約、停止(解除)條件的契約,則在該契約締結後的兩週內,需要進行申報。
  • 如果超過兩週的期限,請務必提交報告。
  • 如果提交虛假的申報等,可能會受到法律的懲罰。(最高六個月的監禁或最高一百萬元的罰金)

提交文件:提交4份

請將下列文件4份(正本1份、副本2份、提交者留存1份)提交至城鎮營造計畫課(市政府3樓)。
其中3份(正本1份、副本2份)請用A4紙平裝文件夾裝訂後提交。(不需要標籤)

  1. 土地買賣等申報書
  2. 契約書的副本
  3. 位置圖(縮尺25,000分之1程度的地圖)
  4. 周邊狀況圖(縮尺2,000分之1程度的地圖:住宅地圖等)
  5. 平面圖(公圖等)
  6. 實測圖(實測面積的買賣情況下附上)

委任狀的格式是任意的。
從2021年1月1日起,國土法的申報書・申請書・委任狀上的印章不再需要

申請表

請參閱以下東京都的官方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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