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24 年 8 月 9 日
此前,居委会(基于地方关系的组织)不被承认为法人实体,因此即使居委会拥有土地、建筑物等不动产,也不能以居委会名义登记,个人如总统和官员不能注册它。它是以名义注册的。以个人名义登记的,由于持有人死亡或搬迁,可能会出现更名或继承等问题。
因此,1991年4月,对地方自治法的一部分进行了修订,对于诸如居委会等“基于地方关系(注)的团体”,必须经过一定的程序,并获得地方自治团体首长的批准才能获得法人地位。因此,房地产等现在可以登记在居委会的名下。
通过此类特定程序获得法人地位的组织称为“经认证的领土组织”。
(注) “地域性团体”是指“在市町村、地区或者直辖市内其他固定地区有住所的人,基于地域性关系而形成的组织”(地方自治团体法第1条第260条之2)自治法)部分)。
由于地方自治法的部分修改,授权地方协会制度修改如下。
根据股东大会的章程或决议,不参加持牌区域组织股东大会的会员可以通过电磁方式投票,而不是书面投票。
如果条款和条件发生修改,您需要提交“条款和条件变更批准申请表”。
申请批准条款和条件变更(字数:13KB)
通过电子邮件等投票、使用网站或应用程序投票、记录在磁盘等上以及发行磁盘等。
根据目前批准的居委会制度,如果“目前拥有或计划拥有房地产的居委会”满足一定条件,则在获得区长、镇长或村长的批准后,即可获得法人资格。引入的目的是让该人成为房地产登记的登记持有人。
然而,通过这项修正案,无论您是否拥有房地产,现在都可以获得批准。
修订前,《地方自治法》没有关于许可地方组织合并的规定,但近年来,随着人口减少、少子化、人口老龄化,许可地方组织成员数量不断减少人员短缺问题日益严重,许多组织无法在现行体制下维持活动,授权区域组织合并的需求也较以前有所增加。
鉴于地方政府要求制定合并规则和简化解散程序的具体声音,《地方自治法》和《地方自治法施行条例》最近引入了经批准的区域协会的规定. 制定了有关合并的新规则,使得与同一市内其他获得许可的区域组织合并成为可能。
如需授权,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注】由于2021年11月修改了法律,基于地方关系的组织,无论是否拥有或计划拥有房地产,都必须得到区、镇、村长的批准才能顺利进行。开展联合区域活动。现在可以接收了。
程序内容 | 程序主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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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居委会内对经批准的地方协会的申请进行讨论和决策 | 居民协会 |
(2) 事前与市政府协商(确认所需文件、获取申请表等、确认批准条件等) | |
(3) 制定条款和条件或修改现行条款和条件 | |
(4) 股东大会决议⇒提交文件 | |
(5) 文件审查(批准/不批准) | 城市 |
(6) 向居委会通报(批准/不批准) | |
(7) 通知(在授权区域组织登记册中登记) |
将根据要求颁发区域协会证书以及经批准的区域协会登记册副本。可以自市长通知之日起发布。
可以登记不动产登记等所需的当地协会代表人的印章。只有该组织的代表才能申请。
此外,还将根据批准的地方组织印章登记证书颁发申请表颁发证书。
法人注册将由市长发布公告变更为授权地方协会。企业无需在法务局登记。
此外,在本公告发布前,社区相关组织不得向第三方主张其已被批准为社区组织。
经批准的地方组织持有的资产陈列登记和保全登记,须附有申请表、说明理由和证据的文件以及地方组织的证明。
关于不动产登记手续,请咨询司法书士、法务局等。
如果代表人宣布的事项或条款和条件发生变更,则需要通知/申请。
通知事项是指以下九项事项。
稻城市总务部总务合同课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