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头等场所文书图画的张贴(使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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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9492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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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职候选人或计划参选者(包括现任公职人员,以下称为“公职候选人等”)或后援团体作为政治活动的一部分,在道路或车站等地方,展示该公职候选人等的姓名或可以推测出姓名的事项,或者展示该后援团体的名称的横幅、标牌、围巾、臂章等及政治活动用海报是不可行的。如违反此规定,将依据公职选举法第243条有处罚规定。
此外,公职选举法所称的“文书图画”其含义比社会一般使用的词语更广泛,通常被认为是“在物体上记录的意志表示,文字及其他发音符号表示的称为文书,象形表示的称为图画。”材料不拘纸张、木材、金属等种类,显示方式也不拘记录、印刷、雕刻、放映等形式。

关于“旗帜”的使用

照片:旗帜

在街头演讲等活动中使用的横幅,除了政党的政治活动用横幅外,不得使用标有公职候选人等姓名或可推测姓名的事项的横幅。也不得显示支持团体的名称。
但是,在为政治活动而举行的演讲会、讲座、培训会及其他类似集会中,可以在该会场内展示在该演讲会等期间使用的标有候选人等姓名的文书图画。
此外,关于安装在自行车上的标牌,显示候选人等姓名的标牌也会触犯相关规定,请注意。

关于使用“襷”

插图:围裙

“带子”的使用仅限于公职候选人在选举活动中使用。
因此,在政治活动中使用“带子”将违反文书图画的张贴规定,并触犯事前活动,请注意。
此外,除了“带子”之外,“胸章”、“臂章”、“标牌”等在政治活动中也不能使用。
公职候选人等在个人政治活动中可以使用(张贴)的文书图画仅限于在办公室张贴的立牌、招牌类、海报、演讲会等场所使用的物品。

关于在街头张贴个人政治活动海报

插图:公告板

在街头演讲等场合中,使用如示例所示的可移动、直接放置在地面的折叠式公告板等的宣传方式,将受到监管,请注意。

关于个人政治活动海报

在张贴公职候选人等个人政治活动用海报时,不能在胶合板、塑料板及其他类似材料上以背衬的状态进行张贴。
此外,以下情况不被视为政治活动用海报,可能违反公职选举法第129条(事前运动),请注意。

  • 未标明表面负责人、印刷者姓名(法人则为名称)及地址的内容
  • 公职候选人等是否为特定选举的候选人,政党等的公认等的说明(被认为涉及选举活动的内容)

注释:极端大的物品,连续贴的海报可能会被视为选举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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