街頭等的文書圖畫張貼(使用)的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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頁面ID1009492 更新日期令和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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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職候選人或預定參選人(包括現任公職者,以下稱為「公職候選人等」)或其後援團體的政治活動的一部分,禁止在道路或車站等地展示該公職候選人等的姓名或可推測其姓名的事項,或該後援團體的名稱的橫幅、標語牌、袖帶、臂章等及政治活動用海報。如果違反此規定,根據公職選舉法第243條也有處罰的規定。
此外,公職選舉法所稱的「文書圖畫」其意義比社會一般使用的詞語更廣泛,通常被認為是「在物體上記載的意志表示,文字及其他發音符號所表示的稱為文書,通過象形表示的稱為圖畫。」材料不拘紙張、木材、金屬等種類,顯示方式也不拘記載、印刷、雕刻、放映等形式。

關於使用「旗幟」

照片:旗幟

在街頭演講等使用的旗幟中,除了政黨的政治活動用旗幟外,不能使用標示公職候選人等姓名或可推測其姓名的事項的旗幟。也不能顯示後援團體的名稱。
不過,在為政治活動舉辦的演講會、講演會、研修會及其他類似集會中,可以在該會場內於該演講會等舉行期間展示顯示候選人等姓名的文書圖畫。
此外,關於安裝在自行車上的情況,顯示候選人等姓名的看板也會違反相關規定,請注意。

關於「接力帶」的使用

插圖:襷

「襷」只能在選舉活動中由公職候選人使用。
因此,在政治活動中使用「襷」將會違反文書圖畫的公告規定及事前運動的相關規定,請注意。
此外,除了「襷」之外,「胸章」、「腕章」、「標語牌」等在政治活動中也無法使用。
公職候選人等在個人政治活動中可以使用(公告)的文書圖畫僅限於在辦公室公告的立牌、看板類、海報,以及在演講會等場所使用的物品。

關於在街頭張貼個人政治活動海報

插圖:公告欄

在街頭演講等場合,使用如例示所示的可移動式折疊式公告板直接放置於地面上的公告方式,將受到規範的限制,請注意。

關於個人政治活動用海報

在張貼公職候選人等的個人政治活動用海報時,不能在膠合板、塑膠板或其他類似物品上以背襯的狀態張貼。
此外,以下情況下的海報不算作政治活動用海報,可能違反公職選舉法第129條(事前運動),請注意。

  • 未標示負責人・印刷者姓名(法人則為名稱)及地址的內容
  • 公職候選人等所記載的特定選舉的立候補預定者、政黨等的公認等(被認為涉及選舉運動的內容)

註解:極端地大的物品、連續貼上多張的海報可能會被認定為選舉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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