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地法等形式
更新日期:2023 年 7 月 20 日
根據農地法第三條規定申請許可(大會通過)
在以耕作為目的進行農地的權利移動(買賣、贈與、借貸)的時候,需要基於農地法第3條的農業委員會的許可。未經許可轉讓所有權或設立租賃等行為不得生效。
根據《農地法》第 3-3 條規定的通知
在不依靠農地法而通過繼承取得農地的時候,需要申報。
根據農地法第 4 條的通知
在把都市化指定地區的農地除了農地以外改變的時候,需要申報。
根據農地法第 5 條的通知
在把城市化地區的耕地除了隨著所有權轉移的耕地以外改變了的時候,需要農地法第5條的申報。
繼承稅緩繳資格證明書(股東大會決議)
因繼承或遺贈而取得農地等,適用繼承稅緩繳特別免除對象時,需要該證明。
參與生產性綠地的主要農業工人證明(大會批准)
與綠色生產相關的主要農業工人認證申請所需文件清單(PDF:58KB)
關於與生產綠地有關的農業主要工作人員的證明申請書(PDF:76KB)
根據綠色生產法第10條的規定,向市長申請購買生產性綠地時需要提供該證明。
注:採購建議程序的聯繫點為城市建設部城市發展計劃處。詳情請諮詢城鎮建設企劃科。
我們繼續耕種的證明
那些已經收到遺產稅繳納特別寬限申請的人必須在到期日後每三年向稅務局通報一次延續情況。
繼續的報告時,需要表示正作為附加文件繼續進行農場管理的意思的證明書,請向農業委員會提交2份證明要求。
根據《農地法》第 18 條終止
是同意解除農地承租時的必要文件。
大會決議
每月在次月的農業委員會討論在25日之前提交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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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本頁的諮詢
稻城市農業委員會事務局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