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停车场的登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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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ID1002925 更新日期令和7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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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适用的停车场

符合以下两个要求的停车场需要进行登记。

(1)供一般公众使用的停车场

指的是不特定多数人可以使用的停车场,并在使用时收取使用费用。包括按小时收费的停车场,以及附属于不特定多数人使用的商业设施或医院等的收费停车场。

(2)供一般公共使用的停车场总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停车场

总停车位面积(不包括车辆停车部分的车道和管理室等面积)超过500平方米的停车场适用。

2 申报地点和事务处理流程

如果在稻城市内设置需要报告的停车场,报告的地方是稻城市市长管理课。

3 路外停车场的结构和设备

路外停车场的出入口设备位置、车道的宽度等结构和设备必须符合停车场法第11条规定的标准。

4 各项报告

(1)新建停车场的情况(停车场法第12条、第13条)

  • 路外停车场设置申请
  • 停车场设施概况
  • 路外停车场管理规程届

(2)如果要更改以前申报的停车场内容(停车场法第12条、第13条)

  • 路外停车场设置变更申请
  • 路外停车场管理规程部分变更届

(3)暂停停车场的情况(停车场法第14条)

路外停车场暂停申请

(4)废除停车场的情况(停车场法第14条)

路外停车场废止申请

(5)如果重新开放以前暂停的停车场(停车场法第14条)

路外停车场重新开放申请

申报表格

根据无障碍新法的申报

老年人、残疾人等的移动等的顺畅化促进法(无障碍新法)于2006年12月20日施行,在设立符合特定路外停车场的情况下,必须符合省令规定的标准(法第11条),如符合以下条件,则需要进行申报(法第12条)。

1 适用的特定路外停车场

登记停车场(指的是路外停车场,停车面积超过500平方米,并且收取停车费用),不包括作为道路附属物的停车场、作为公园设施的停车场以及附属于建筑物的停车场。
(注)没有屋顶的升降式停车场不算作建筑物。

2 结构及设备相关标准(国土交通省令第112号)

  1. 必须设立一个以上的轮椅使用者设施。(不包括摩托车停车场)
    • 宽度超过3.5米
    • 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
    • 在尽可能缩短路外停车场移动等顺畅化路线的地方设置
  2. 必须确保从轮椅使用设施到道路、公园、广场或其他空地的一个或多个路线,能够让老年人、残疾人等顺畅使用。

3 关于报告(国土交通省令第110号)

以下的提交文件需要各2份。

如果同时进行根据停车场法的申报,可以通过附上以下文件来进行申报。

  • 路外停车场设置(变更)申请书附带文件
  • 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移动等顺畅化路线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图(200分之一以上)

仅在新申请无障碍新法的情况下进行申报

  • 特定路外停车场设置(变更)报告书
  • 显示特定路外停车场位置的地形图(1/10,000以上)
  • 特定路外停车场区域的平面图(200分之一以上)
  • 显示轮椅使用者停车设施、移动等顺畅化路线及其他主要设施的平面图(200分之一以上)

申报表格

可办理时间

开庁日的上午8时30分到下午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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