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外停車場的申報制度
1 申報的停車場
符合以下兩項要求的停車場需進行申報。
(1)供一般公共使用的停車場
指的是不特定多數人可以使用的停車場,並且在使用時會收取使用費用。時間租用的停車場,以及附屬於不特定多數人使用的商業設施或醫院等的有償停車場均屬於此類。
(2)供一般公共使用的停車面積總和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的停車場
符合條件的停車場是指總面積(不包括車輛停放部分的車道和管理室等面積)達到500平方公尺以上的停車場。
2 申報地點與事務處理流程
如果在稻城市內設置需要申報的停車場,申報的地方是稻城市管理課。
3 路外停車場的結構與設備
路外停車場的出入口設備位置、車道的寬度等結構、設備必須符合停車場法第11條規定的標準。
4 各項申報
(1)新設停車場的情況(停車場法第12條、第13條)
- 路外停車場設置申請
- 停車場設施概述
- 路外停車場管理規程申請
(2)如果要更改之前申報的停車場內容(停車場法第12條、第13條)
- 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申請
- 路外停車場管理規程一部變更申請
(3)停止使用停車場的情況(停車場法第14條)
路外停車場休止申請
(4)廢止停車場的情況(停車場法第14條)
路外停車場廢止申請
(5)重新開放以前暫停的停車場的情況(停車場法第14條)
路外停車場重新開放申請
申請表格
- 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申請 (Word 99.5KB)
- 停車設施等的概要 (Word 72.5KB)
- 路外停車場管理規程申請 (Word 11.5KB)
- 路外停車場管理規程部分變更申請 (Word 16.5KB)
- 路外停車場休止申請 (Word 13.0KB)
- 路外停車場廢止申請 (Word 12.0KB)
- 路外停車場重新開放申請 (Word 13.5KB)
根據無障礙新法的申報
高齡者、障礙者等的移動等的順暢化促進法(無障礙新法)於2006年12月20日施行,設置符合條件的特定路外停車場時,必須遵守省令規定的標準(法第11條),如符合以下條件,則需進行申報(法第12條)。
1 針對特定路外停車場
申報停車場(指的是路外停車場,且停車用地面積達500平方公尺以上,並且收取停車費用)的範圍內,不包括作為道路附屬物的停車場、公園設施的停車場以及附屬於建築物的停車場。
(註)無屋頂的升降式停車場不算作建築物。
2 構造及設備的標準(國土交通省令第112號)
- 必須設置一個以上的無障礙設施供輪椅使用者使用。(不包括摩托車停車場)
- 寬度必須在3.5公尺以上
- 顯示輪椅使用者專用停車設施
- 應設置在路外停車場移動等順暢化路徑的長度儘可能縮短的位置
- 必須確保1條以上的路徑,從輪椅使用設施到道路、公園、廣場或其他空地,必須確保高齡者、障礙者等能夠順利使用的路徑。
3 關於申報(國土交通省令第110號)
以下的提交文件需要各2份。
如果同時進行根據停車場法的申報,可以通過附上以下文件來進行申報。
- 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附加文件
- 顯示輪椅使用者專用停車設施、移動等順暢化路徑及其他主要設施的平面圖(200分之一以上)
僅在依據新設無障礙新法進行申報的情況下
- 特定路外停車場設置(變更)申報書
- 顯示特定路外停車場位置的地形圖(1/10,000以上)
- 特定路外停車場區域的平面圖(200分之一以上)
- 顯示輪椅使用者專用停車設施、移動等順暢化路徑及其他主要設施的平面圖(200分之一以上)
申請表格
可辦理手續的日期和時間
開放日的上午8時30分到下午5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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