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後更新時間:2013 年 8 月 30 日
根據稻城市稅法第 71 條的規定,有如下減免制度。 (1) 受助人所有的固定資產 (2) 目前提供給不特定人數使用或使用的、以促進公共利益為目的的固定資產 (3) 市內所有或擁有的固定資產因某些災害而價值大幅下降 (4) 其他因特殊原因被市長認定為需要減免的固定資產 詳情請諮詢稅務科。
稻城市民部稅務課電話: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