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后更新时间:2013 年 8 月 30 日
根据稻城市税条例第71条的规定,有以下减免制度。 (1) 公共救助对象拥有的固定资产 (2) 目前正在使用或者不限人数使用的、以促进公共利益为目的的固定资产 (3) 本市全部或者部分固定资产的价值(4) 因其他特殊原因,市长认为特别需要减免的固定资产 详情请咨询税务科。
稻城市民部税务课电话: 042-378-2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