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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在街道等上展示(使用)文件和圖畫的規定

更新日期:2015 年 1 月 14 日

在道路、火車站等處的公職候選人或公職候選人(包括現任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候選人等」)或公職候選人等的姓名。作為支持組織政治活動的一部分,也禁止張貼(使用)旗幟、標語牌、肩章、臂章等政治活動或海報,展示可透過姓名或支持者姓名推斷的物品。支持組織。如果違反,《公職選舉法》第243條也規定了處罰。
此外,《公職選舉法》中的「文件、圖樣」一詞比一般社會上使用的詞語的含義更廣泛,一般指「寫在物體上的意思表示,透過字母或其他音標。」「文件是文件,圖片是圖形表示。」其材質可以是紙張、木材、金屬等,顯示方式可以是書寫、印刷、雕刻、或投影。無論是

關於「登旗」的使用

用於街頭演講等的橫幅,除用於政黨政治活動的橫幅外,如果其上寫有公職候選人的姓名或與其姓名類似的內容,則不得使用。顯示贊助組織名稱的物品也被禁止。
但是,在演講、講座、培訓會以及其他類似的政治活動集會中,可以張貼在會場舉行演講等時使用的標明候選人姓名等的文件和圖畫。
另請注意,在自行車上安裝標誌違反了有關顯示候選人姓名等標誌的展示規定。

關於「韁繩」的使用

「腰帶」的使用僅限於競選期間的公職候選人。
因此,請注意,在政治活動中使用腰帶違反了張貼文件和圖紙以及競選前活動的規定。
除「腰帶」外,政治活動中不得使用「胸章」、「臂章」、「標語牌」等其他物品。
公職候選人等在個人政治活動中可以使用(展示)的文件和圖畫僅限於在辦公室、海報和演講等場所展示的廣告牌和標誌上使用的文件和圖畫。

關於在街上張貼個人政治活動海報

請注意,如範例所示,使用直接放置在地面上進行公開演講等的移動式、折疊式公告板等,須遵守規定。

關於個人政治活動的海報

在展示公職候選人等個人政治活動的海報時,不得以膠合板、塑膠板或類似材料內襯。
此外,請注意,以下情況不被視為政治活動海報,可能違反公職選舉法(競選前)第129條。

  • 正面沒有郵寄和印刷負責人的姓名(或法人姓名)和地址的物品。
  • 表明公職候選人計劃參加特定選舉的文件,或該候選人獲得政黨正式認可的文件等(被認為與競選活動相關的項目)

注意:海報非常大或許多海報排成一排可能被視為競選活動。

有關此頁面的查詢

稻城市選舉委員會事務局
東京都稻城市東長沼 2111
電話:042-378-2111 傳真:042-377-47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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