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在街道上張貼(使用)文件和圖紙等的規定
更新時間:2015 年 1 月 14 日
公職候選人或候選人(包括公職人員;以下簡稱“公職候選人等”),或公職候選人的姓名等,在道路上、車站等處,作為支持組織的政治活動的一部分此外,不能展示(使用)橫幅、標語牌、腰帶、臂章等,或顯示支持組織名稱或支持名稱的政治活動海報組織。 《公職選舉法》第 243 條規定了違反此規則的處罰。
此外,《公職人員選舉法》中的“文書、圖畫”一詞,其含義較一般社會用語更為廣泛,一般被定義為“寫在物件上,以文字或文字表示的意思表示”。其他注音符號。“文書就是文書,象形表示的就叫作圖。”用的材料有紙、木頭、金屬等,我不在乎區別。
關於“登旗”的使用
用於街頭演講等的橫幅,除用於政黨政治活動的橫幅外,不得使用公職候選人姓名或任何暗示該姓名的物品。不能使用顯示贊助組織名稱的項目。
但是,在為政治活動而舉行的演說會、演講會、研討會等類似集會上,可以張貼在會場舉行的演說等中使用的候選人姓名等的文件圖。
此外,將其安裝在自行車上違反了關於展示候選人姓名等招牌的規定,請注意。
關於“Tasuki”的使用
腰帶只能由競選公職的候選人在競選活動中使用。
因此,請注意在政治活動中使用“腰帶”違反了文件和圖紙的張貼和預備活動。
除腰帶外,胸帶、臂章、標語牌等其他物品不得在政治活動中使用。
公職候選人等在個人政治活動中可以使用(張貼)的文件和圖畫,僅限於辦公室內的廣告牌、招牌、海報、演講會等使用的文件和圖畫。
關於在街頭張貼個人政治活動海報
請注意,如示例所示,使用可移動並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可折疊佈告牌的街頭演講等張貼方法受制於規定。
關於個人政治競選海報
在展示公職候選人等個人政治活動的海報時,海報不得使用膠合板、塑料板或類似材料作為背襯。
此外,以下情況不屬於政治活動海報,可能違反公職選舉法(初選)第129條,敬請注意。
- 表面無郵寄或印製負責人姓名(或法人名稱)及地址者。
- 說明公職候選人預定參加特定選舉,或候選人被政黨正式承認等的文件。
注意:超大海報或連續張貼的海報可能會被視為競選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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