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街道上张贴(使用)文件和图纸等的规定
更新时间:2015 年 1 月 14 日
公职候选人或准候选人(包括公职人员;以下简称“公职候选人等”),或公职候选人的姓名等,作为其一部分出现在道路、车站前等处支援团体的政治活动另外,不得张贴(使用)标有支援团体名称或支援团体名称的横幅、标语牌、腰带、臂章等,或用于政治活动的海报。 《公职选举法》第 243 条规定了违反此规则的处罚。
此外,《公职人员选举法》中的“文书、图画”一词,其含义较一般社会用语更为广泛,一般被定义为“写在物件上的意向表示,并以下列方式表示”。字母或其他注音符号。“文件就是文件,象形表示的就叫图。”所用材料有纸、木头、金属等,我不在乎区别。
关于“登旗”的使用
用于街头演讲等的横幅,除用于政党政治活动的横幅外,不得使用公职候选人姓名或任何暗示该姓名的物品。不能使用显示赞助组织名称的项目。
但是,在为政治活动而举行的演说会、演讲会、研讨会等类似集会上,可以张贴在会场举行的演说等中使用的候选人姓名等的文件图。
此外,将其安装在自行车上违反了关于展示候选人姓名等招牌的规定,请注意。
关于“Tasuki”的使用
腰带只能由竞选公职的候选人在竞选活动中使用。
因此,请注意在政治活动中使用“腰带”违反了文件和图纸的张贴和预备活动。
除腰带外,胸带、臂章、标语牌等其他物品不得在政治活动中使用。
公职候选人等在个人政治活动中可以使用(张贴)的文件和图画,仅限于办公室内的广告牌、招牌、海报、演讲会等使用的文件和图画。
关于在街头张贴个人政治活动海报
请注意,如示例所示,使用可移动并直接放置在地面上的可折叠布告牌的街头演讲等张贴方法受制于规定。
关于个人政治竞选海报
在展示公职候选人等个人政治活动的海报时,海报不得使用胶合板、塑料板或类似材料作为背衬。
此外,以下情况不属于政治活动海报,可能违反公职选举法(初选)第129条,敬请注意。
- 表面无邮寄或印制负责人姓名(或法人名称)及地址者。
- 说明公职候选人预定参加特定选举,或候选人被政党正式承认等的文件。
注意:超大海报或连续张贴的海报可能会被视为竞选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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